(2016)豫0883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86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8月4日,汉族,地址:孟州市河阳办事处梁村小南街33号,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9月27日,汉族,地址:孟州市槐树乡马吉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