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02柯志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志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50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志鹏,男,199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中专文化,住驻马店市遂平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2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志鹏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志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4日,举报人张某永提供贩毒线索,民警安排其与被告人柯志鹏联系购买价值3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柯志鹏以“电话费”名义提出加收100元,并相约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107国道沙井路段上南大街路口上南人行天桥交易。当日22时许,柯志鹏来到约定地点将一小包毒品交予张某永并收取其400元人民币,交易完成后,伏击民警将被告人柯志鹏当场抓获,在其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400元(已发还)、手机一部,在举报人张某永身上提取毒品一小包。经鉴定,涉案毒品净重0.6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柯志鹏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志鹏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柯志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志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毒品0.67克依法予以销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何 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斯 瑜书 记 员 陈恒丽(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