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罗益龙与代顺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益龙,代顺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701号原告罗益龙。被告代顺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益龙与被告代顺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益龙于2016年4月27日以本案已自行调解处理,再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罗益龙以本案已自行调解处理,再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益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吉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晓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