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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因与马明吉行政非诉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湟中县国土资源局,马明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青0122行审28号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玉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叶鹏,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赵进堂,湟中县住房保障建设局干部。被申请人马明吉,男,回族,生于1946年2月,农民。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人马明吉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以暂且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长  石丽章审 判 员  李瑞华人民陪审员  李泰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梦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