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行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迪荣与詹福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迪荣,詹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行469号申请执行人:张迪荣,男,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詹福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张迪荣与被执行人詹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詹福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7750元,承担执行费166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年在外,具体地址不详,除原住所地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指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