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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4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584号原告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学堂园路189号香樟雅郡小区9栋南向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谭辉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铭,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被告黄杰,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人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华昭审 判 员  李 榕代理审判员  邓晔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