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3402号原告张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曲某,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村居民。身份证号码:案由:抚养费纠纷。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