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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3402号原告张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曲某,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村居民。身份证号码:案由:抚养费纠纷。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