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5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肖某、黄某聚众斗殴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黄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5刑初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5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同年1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周平非,男,退休职工,系被告人肖某表叔。被告人黄某,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大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5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同年1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黄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祚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黄某及其辩护人周平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同案人肖某甲(存疑不诉)与被害人阚某某之间有经济纠纷,2015年6月26日,肖某甲叫其儿子即被告人肖某一起到黄桥镇车站找阚某某论理。被告人肖某便纠集被告人黄某及谢某、谢某甲、周某某、刘某(均在逃)等人至黄桥镇车站候车室内,当肖某甲与阚某某理论言语不和时,被告人肖某、黄某等人便与阚某某父子发生斗殴。其中,被告人肖某一伙将被害人阚某某打伤,阚某某父子将刘某打伤。经鉴定,阚某某与刘某的伤情均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两被告人与被害人阚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被告人肖某、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肖某甲的供述,证人周某某、罗某某、杨某某、阚某甲、彭某某、阚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阚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公(邵)鉴(法活)字(2015)972号、110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肖某、黄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黄某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积极参与与人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归案后,两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案发后两被告人又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悔罪表现,同时两被告人所在社区也愿意接纳两被告人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可对两被告人宣告缓刑。辩护人周平非亦以上述理由为由要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肖某、黄某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扬龙审 判 员  尹显刚代理审判员  李赛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桃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