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好强与刘永财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好强,刘永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刘好强,男,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刘永财,男,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刘好强申请刘永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扎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被执行人刘永财应支付申请人刘好强案款70000.0元,承担执行费9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70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永财暂无履行能力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2223执5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赵锦涛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兴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