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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泽光、胡丽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泽光,胡丽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2350号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柏桦,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泽光,男,195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胡丽惠,女,195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泽光、胡丽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