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2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根辉,钟齐春,容思盛,谢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米根辉,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钟齐春,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容思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谢坚荣,男,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谢承贤,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根辉、钟齐春与被执行人容思盛、谢坚荣生命权纠纷恢复一案中,现本院依职权恢复对(2010)浦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28000元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执恢8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覃永晓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纪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