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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富成与罗信楷、谢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成,罗信楷,谢廷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344号原告王富成,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罗信楷,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水市。被告谢廷珍,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成诉被告罗信楷、谢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富成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