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4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红钧与吕金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钧,吕金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4270号原告:黄红钧。委托代理人:张晓,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金坚。原告黄红钧与被告吕金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吕金坚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吕金坚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9月23日向原告黄红钧借款2.5万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借款利息,约定于2015年9月底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金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黄红钧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被告吕金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春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媛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