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津02民终152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伟,万融天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刘连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15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伟,男,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李攀,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传虎,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融天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旅游区滨旅产业园13号楼5层511-7,现办公地点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108号。法定代表人潘伟。委托代理人孙永兴,天津巨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静,天津巨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刘连,男,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孙永兴,天津巨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静,天津巨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伟与被上诉人万融天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连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滨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潘伟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所作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费80元退还上诉人潘伟。审 判 长 王振英代理审判员 张 泽代理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丽霞速 录 员 元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