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李强与朱国良、周国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朱国良,周春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1128号原告李强,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户籍所在地宁乡县。被告朱国良,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沅江市。被告周春连,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原告李强与被告朱国良、周春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可以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林利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