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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冀铁马与朱保根、张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铁马,朱保根,张银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02民初206号原告冀铁马。被告朱保根。委托代理人张银凤。被告张银凤。原告冀铁马诉被告朱保根、张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相识多年,经常有经济来往,2014年11月8日,经双方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利息18000元。2014年11月14日,二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给付。无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118000元。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现在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8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利息18000元。2014年11月14日,二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该借据中并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无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8000元及相应利息。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32000元,但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经调解,双方就借款利息各持己见未达成一致协议,为本案事实。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和欠条各一份,以及当事人陈述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开庭质证及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到期后,理应积极偿还,未偿还造成纠纷,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增加利息诉讼一节,因原告未交纳相关诉讼费用,视为其放弃该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朱保根、张银凤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原告冀铁马借款本金人民币1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其他诉讼费180元,共计284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春晨审 判 员  黄 华人民陪审员  白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蒙延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