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与肖昌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肖昌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8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韶山东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6185-4。代表人黄移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吴高昌,系公司职员,。被告肖昌诚,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与被告肖昌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秋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