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夏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249号原告夏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被告刘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8********,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X以与被告刘XX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夏X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汤英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