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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夏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249号原告夏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被告刘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8********,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X以与被告刘XX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夏X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汤英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