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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723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世珍与骆从华、骆从德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珍,骆从华,骆从德,骆从才,骆从坤,骆从贵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23民初407号原告李世珍,女,汉族,1935年05月20日出生,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被告骆从华,男,汉族,1955年05月10日出生,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被告骆从德,男,汉族,1958年03月08日出生,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被告骆从才,男,汉族,1961年10月10日出生,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被告骆从坤,女,汉族,1966年09月10日出生,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被告骆从贵,男,汉族,1967年06月24日出生,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上列当事人因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李世珍于2016年3月17日起诉来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世珍于2016年4月7日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世珍负担。审判员  李铧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明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