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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鲁振环与谢应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振环,谢应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2005号原告:鲁振环,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谢应森,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原告鲁振环与被告谢应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鲁振环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谢应森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鲁振环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鲁振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谢应森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谢应森提供的担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纯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