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某某赡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4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李某某赡养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21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申请标的为3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赡养费265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按协议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23执207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