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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邵炜与荆州市亿恒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张光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炜,荆州市亿恒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张光力,任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98-1号申请执行人邵炜。委托代理人肖顺才,荆州市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荆州市亿恒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所住地:沙市区临江路11号。被执行人张光力。被执行人任鹏。委托代理人彭涛,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作出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三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案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数额为本金714000元及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