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恢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东北袜业园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范志超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东北袜业园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范志超,杨柳,郭文元,王淑芹,孙桂杰,杨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恢163号申请人吉林省东北袜业园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佳艳,董事长。被申请人范志超,男,住辽源市。被申请人杨柳,住辽源市。被申请人郭文元,住辽源市。被申请人王淑芹,住辽源市。被申请人孙桂杰,住东辽县。被申请人杨帆,住辽源市。申请人吉林省东北袜业园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范志超、杨柳、郭文元、王淑芹、孙桂杰、杨帆的《反担保抵押合同》吉林省辽源市国信公证处(2014)吉辽国证字913号公证书执行一案,申请人吉林省东北袜业园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依法撤回执行前对被申请人所抵押财产解除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吉林省东北袜业园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前对被申请人所抵押财产保全的申请。二、终结对吉林省辽源市国信公证处(2014)吉辽国证字913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张 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