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4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一×与张二×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张二×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328号原告张一×。委托代理人郭晓伟,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春海,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与被告张二×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一×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