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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4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一×与张二×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张二×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328号原告张一×。委托代理人郭晓伟,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春海,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与被告张二×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一×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