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唐县固河镇金记预制厂与金书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唐县固河镇金记预制厂,金书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54号申请人:高唐县固河镇金记预制厂负责人:李连金,男汉族,住高唐县。被执行人:金书信,男,汉族,住平原县。本案在执行申请人高唐县固河镇金记预制厂与被执行人金书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书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56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平原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