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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裴中和与霍邱县长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中和,霍邱县长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1183号原告:裴中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甄宜明,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邱县长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先芝,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中和与被告霍邱县长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中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霍邱县长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中和撤回对被告霍邱县长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裴中和负担。审判员  王金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屠仁兰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