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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兆军犯滥用职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刘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殷耀君,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刘兆军,曾用名刘兆君,男,1965年5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兆军犯滥用职权罪罚金一案中,因本院(2014)丰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表述的”收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内容不明确,待内容明确后再予以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内容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王昊& # xB;审 判 员 姜   有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