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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民终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西安永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宝鸡华城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永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宝鸡华城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民终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永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黄堆谭村69号,组织机构代码05967213-5。法定代表人:刘联合,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龚改第,宝鸡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华城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高新十三路。组织机构代码05967213-5。法定代表人:姚亦农,任经理。委托代理人:裴春荣,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硕,宝鸡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西安永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鸡华城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1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18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260元退还上诉人西安永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崔宝林审 判 员  杨旭东代理审判员  孙亚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