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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3)横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高某某持有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48%的股权归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所有;被执行人高某某、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王某某所占公司股权比例为48%);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现依法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某某在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48﹪的股权划至王某某(身份证号:612724196405040070)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彩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