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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字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字174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叶芬,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洋,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周某。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巩羽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