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汤某甲、汤某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甲,汤某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5刑初44号公诉机关安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甲,无业。因盗窃于2013年3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3月9日被解除拘留。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辩护人邱华,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汤某乙,绿色园林工作室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6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亚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甲及其辩护人邱华、被告人汤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8、9月份,被告人汤某甲通过网络购买703918等高访问量的QQ号码,在孝昌县昌盛街八米街小区被告人汤某乙提供的绿色森林园林工作室内,用银色MACBOOK笔记本以及手机等工具在QQ虚构低价出售苹果手机的说说。2015年10月11日,被害人王某与汤某甲加QQ好友后以人民币11000元的价格购买三台苹果6s手机,并于同月12日上午将款项汇至汤某甲指定的62×××74银行账户,当日19时许,汤某甲未交付手机并以缴税款为名再次要求王某打款,王某拒绝后遂要求退款,汤某甲在未退款的情况下将王某QQ号码删除好友。后汤某甲将上述款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至62×××3541账户。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王某得到汤某甲家属代其退还被骗款项,并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安平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孝昌县公安局抓获经过、湖北省孝昌县看守所羁押证明、王某汇款银行卡交易明细及汇款回执照片、62×××74银行卡交易明细、62×××35银行卡交易明细、703918QQ号码发布说说记录、王某购买手机的QQ聊天记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深公(光)行罚决字(2013)0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宝安区拘留所深公宝解拘字(2013)第01915号解除拘留证明书、实施诈骗场所地点照片、安平县公安局办案说明、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谅解书、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公私财产达11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汤某乙明知汤某甲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实施犯罪场所。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汤某甲通过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甲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属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甲、汤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汤某甲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乙提出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应酌情从轻处罚。经查,该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止)。二、被告人汤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6月24日止)。三、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吕西连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