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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卡特彼勒公司)与被告李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027号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2号楼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MarkAllanManning),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波,男,汉族,1988年8月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卡特彼勒公司)与被告李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已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传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