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谢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82刑初54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农民。2015年11月21日因涉嫌强奸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强奸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在明知被害人范某是呆傻妇女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的一天晚上在深州市北溪村乡南谢村范某家中与范某发生两性关系。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谢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对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与被害人范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是被害人范某将其叫至被害人家中,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范某系呆傻妇女,2015年的一天,在深州市北溪村乡南谢村被害人范某家中,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范某发生性关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范某陈述:2015年的一个晚上,我在院子里洗衣服,谢某上我家来了,他叫我上屋里去,我说我得洗衣服,他推开门就往屋里走,叫我也去屋里,我就跟着进去了,他把我推倒在床边上,往下扒我的裤子,他自己也扒开裤子,掏出他的小鸡弄到我尿泡的里面去了。辩认笔录:范某指认被告人谢某是欺负她的人。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某案发时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被告人谢某供述:我和范某在范某家发生过性关系,我知道范某傻。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明知被害人为呆傻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所辩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供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且明知被害人呆傻,故其所辩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袁英飒审判员 刘艳敏审判员 殷萌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孟迪第2页第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