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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钟兰科、王远普、王桂波、王谋勇、王雅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泽清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兰科,王远普,王桂波,王谋勇,王雅丽,王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23执29号 申请执行人钟兰科,女,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西达农场基建队宿舍。 申请执行人王远普,男,193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西达农场基建队宿舍。 申请执行人王桂波,女,193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西达农场基建队宿舍。 申请执行人王谋勇,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西达农场基建队宿舍。 申请执行人王雅丽,女,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西达农场基建队宿舍。 被执行人王泽清,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海南省澄迈县西达农场文路队宿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澄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泽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6346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843元及执行受理费685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国土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泽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泽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属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澄民初字第53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晖 审 判 员 郑蓓蓓 审 判 员 邱 夫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鲁啟福 书 记 员 符史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