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5执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波,徐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6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四贤路,组织机构代码01089746-4。法定代表人李汉民,系该委主任。被执行人孙波,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荆门人,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徐莉(孙波之妻),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荆门人,城镇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孙波、徐莉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鄂江夏行非审字第0018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对二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11435元。因二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故该委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4月27日以二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夏行非审字第0018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宪华审判员  高问文审判员  阮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敖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