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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5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鑫与被告杜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杜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109号原告:王鑫,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杜鑫,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与被告杜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