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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民终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2017)甘07民终349号尙祯诉黄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祯,黄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祯,男,汉族,1984年3月9日出生,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六坝镇东上坝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之俊,男,汉族,1943年1月16日出生,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永固镇牛顺村。系尚祯姨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成,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民联乡黄庄村。上诉人尚祯因与被上诉人黄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2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尚祯以与被上诉人黄成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尚祯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尚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807元。由上诉人尚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梦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