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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刘伟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4刑初50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伟,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被告人刘伟以其本人身份信息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一张信用卡开始透支消费,截止2013年12月7日,刘伟用该卡共透支人民币本金44741.56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至今仍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刘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刘伟供述、抓捕经过及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及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报案报告书、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催收及还款记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伟认罪,但有前科,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日,被告人刘伟以其本人身份信息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一张信用卡。此后开始透支消费,截止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刘伟还款人民币5000元后,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44741.56元。2014年11月9日银行催收时被告人刘伟表示信用卡丢失,补卡后偿还,2014年12月22日、2015年2月12日银行两次短信催收后,被告人刘伟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透支款本金及利息。发卡银行于2015年6月18日报案,2015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伟抓获归案。2016年1月29日及2月1日被告人刘伟两次将透支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同时查明,2014年1月8日被告人刘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银行卡中心报案报告书证实,2015年6月18日该行报案称,被告人刘伟于2011年11月1日在该行申请牡丹信用卡,于2013年3月25日起透支本金44741.5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未还。2、被告人刘伟牡丹卡档案及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催收(刘伟)级还款记录证实,截止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刘伟的信用卡共透支本金及利息50384.38元,2013年12月7日偿还人民币5000元,2014年11月9日银行催收时被告人刘伟表示信用卡丢失,补卡后偿还,2014年12月22日银行短信催收。3、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凭证证实,被告人刘伟于2016年1月29日存入信用卡人民币44800元,2016年2月1日许婷婷存入信用卡人民币51062.11元。4、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及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6月18日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报案,2015年12月6日18时许,民警在吉林省蛟河市供电花园1号楼3单元202室(刘伟家中)将被告人刘伟抓获,刘伟对信用卡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故此案告破。5、电话查询记录及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伟的自然情况及其201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6、2015年12月6日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催收人员为北京总行人员无法联系,无法获得催收录音。7、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1月8日被告人刘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8、被告人刘伟供述,2011年11月,我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卡号后四位是4704,卡我自己使用,2013年我透支人民币50000元左右,2013年12月银行催缴我还了5000元,而后一直到现在我没还过,欠了本金及利息人民币90000多元。每个月95588都给我发催缴短信,2014年银行还给我打过电话告诉我还款,但是我没钱还。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进行信用卡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伟曾因犯罪被科以刑罚,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刘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并积极提供财产刑担保,认罪悔罪,同时考虑其住所地基层组织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对被告人刘伟可从轻判处并宣告缓刑。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恶意透支的积极行为均在伤害犯罪缓刑判决前完成,故本罪应属“漏罪”。而本案事实发现时被告人刘伟伤害犯罪刑罚缓刑考验期已满,故本判决不涉及撤销缓刑与数罪并罚问题。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忠诚代理审判员  尹 航人民陪审员  曲凤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维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