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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2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曾楚于与易祖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楚于,易祖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2民初364号原告曾楚于,男,汉族,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谢建华,男,汉族,住龙川县。被告易祖平,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楚于诉被告易祖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楚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楚于负担。审判员  黄荣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蓝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