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2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曾楚于与易祖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楚于,易祖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2民初364号原告曾楚于,男,汉族,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谢建华,男,汉族,住龙川县。被告易祖平,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楚于诉被告易祖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楚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楚于负担。审判员 黄荣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蓝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