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978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朱贤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