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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曾红玉与合肥华南城有限公司、慧明光电(深圳)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红玉,合肥华南城有限公司,慧明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绿叶广告有限公司,丁云龙,杨玉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992号原告:曾红玉,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杨爱国,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华南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理人:梁丽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曦,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奎,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慧明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区永超,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胡长明,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合肥市绿叶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姚昆,该公司经理。被告:丁云龙,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上述两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左东升,庐江县盛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玉平,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曾红玉与被告合肥华南城有限公司、慧明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绿叶广岛有限公司、丁云龙、杨玉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曾红玉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红玉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曾红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0元,由被告安徽省合肥市绿叶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保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宗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