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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县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XX与褚艳伟、褚荣祥、孙国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褚艳伟,褚荣祥,孙国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县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XX,现住阜蒙县。被执行人,褚艳伟,现住阜蒙县。被执行人,褚荣祥,现住阜蒙县。被执行人,孙国芹,现住阜蒙县。本院受理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褚艳伟、褚荣祥、孙国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阜县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国芹家15.95亩的土地经营权以每亩地每年300元归由申请人XX经营11年,核价52635元,抵顶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债务4572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树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鲁雪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