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颜某与��某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吴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2271号原告颜某,1995年1月28日,农民。被告吴某甲,农民。原告颜某与被告吴某甲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新所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颜某到庭参加诉讼,吴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某诉称:2013年原被告相识并同居,××××年××月××日生育女儿吴某乙。后因感情不和分手,女儿吴某乙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从不过问。请求判决女儿吴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吴某甲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颜某与被告吴某甲2013年约5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农历十月初六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女儿吴某乙。原被告自2015年12月分开生活至今。吴某乙现在由颜某抚养。原告颜某在庭审中表示吴某乙由其抚养,抚养费自己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颜某及被告吴某甲父亲吴书苗的陈述及颜某提交的吴某乙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吴某乙系原告颜某与被告吴某甲共同生育的女儿,原被告对吴某乙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现在吴某乙由颜某抚养,吴某甲没有提供吴某乙继续由颜某抚养不利于吴某乙身心健康的证据,所以吴某乙仍应由颜某抚养。原告颜某要求抚养吴某乙且抚养费自理的该意见并不违反法律禁��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吴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吴某乙由原告颜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晏宇腾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