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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曹来明与高孝朋、牛凤、青州市方正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来明,高孝朋,牛凤,青州市方正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683号原告曹来明,男,出生于1969年10月16日。被告高孝朋,男,出生于1981年8月28日。被告牛凤,女,出生于1985年4月27日。被告青州市方正机械有限公司,住青州市何官镇南张楼村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曹来明诉高孝朋、牛凤、青州市方正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王玉军(******)所有的鲁V0***P车辆、青房权证王府私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王玉军(******)所有的鲁V0***P车辆、青房权证王府私字第******号房产。二、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秀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