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赛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赛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501号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道(茶叶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佩,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智慧,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一般授权。被告杨赛君。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赛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赛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mn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 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