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靖宇县人民政府与李士明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靖宇县人民政府,李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622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靖宇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全洪宝,县长。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法娟,女,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靖宇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员。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士明,男,1972年7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龙宇花园16号楼1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靖宇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靖政房征补【2015】14号《关于对李士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申请人靖宇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靖宇县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靖政房征补【2015】14号《关于对李士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审 判 长 林春江人民陪审员 穆广军人民陪审员 曲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