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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5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伟、何春梅、杜林均、王云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伟,何春梅,杜林均,王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6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兰云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惠贤明,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汪伟,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何春梅,女,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系被告汪伟之妻)被执行人杜林均,男,汉族,四川省南充县人。被执行人王云才,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5)梓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一)借款本金59310.84元及逾期利息;(二)案件受理费641元;(三)执行费79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云才在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261.17元,并将该款支付于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书面申请终结对本院(2015)梓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梓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