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孙先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学燕,孙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监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张学燕,居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先英,居民。申请再审人张学燕与被申请人孙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赣民初字第56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张学燕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学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学燕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董淑进审判员 孟庆礼审判员 谭传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 萍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