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裴小多与利津县正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小多,利津县正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2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裴小多,女,汉族。被执行人利津县正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裴小多与被执行人利津县正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活困难补助争议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劳仲案子(2008)第5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利津县正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行账户的存款433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