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赵建荣与余智斌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319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荣,余智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198号原告:赵建荣,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张佩,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珑,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智斌,住江西省都昌县。原告赵建荣诉被告余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佩、黄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2012年2月至2014年9月期间一直保持着稳定的布匹贸易关系往来,双方不定时的进行货款结账。直至2014年9月22日被告共欠原告78231.91元货款,原告开始并没有催促被告还款,但直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均未出现。2015年6月9日原告找到被告,让其在《货物交易对账单》上确认尚欠货款78231.91元。此后原告再找被告,被告就联系不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8231.9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供应布匹。2015年6月9日,被告余智斌在原、被告双方结算的对账单上签名确认,截至2014年9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总计78231.91元。结算后,被告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因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78231.91元,并提供被告签名确认的对账单为凭证,被告亦未到庭提出反驳意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78231.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敏娟人民陪审员 杨灯芳人民陪审员 候洁卿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 记 员 刘 婉书 记 员 刘 婉黄思洁 来源: